企业重大信息公开
公开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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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概况
来源: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03-18
公开意义
推进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国企改革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也是为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打造阳光国企的迫切需要。
推进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有利于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行使公民监督权,使企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构建国有企业在全社会监督下的运行机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透明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一、人民主权的原则;
二、主动公开的原则;
三、循序渐进,逐步全面公开的原则;
四、真实的原则。
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集团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子公司由各自董事会负责审批工作),应确保公开信息的规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集团公司公开信息应不早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时间。
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分为:年度公开信息、中期公开信息和季度公开信息。按年度的公开信息主要包括:财务预算、财务会计报告、生产经营管理、大额度资金运作、职工权益维护、环保信息等可能对集团公司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公开方式/时限
重大信息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网站;
二、集团公司网站(www.tisco.com.cn);
三、其他公开方式。
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临时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